沒有法律依據的
   地方政府權力不能再“任性”
   據新華社電 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引發各界關註。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82條對地方政府規章權限進行規範,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等精神的忠實體現。修正案草案同時還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以當前不少城市實施的汽車限行為例,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莉凌說,從我國民法、物權法角度來看,公民對汽車擁有所有權,也就是擁有對於汽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限行常態化後,汽車的使用權受到影響,這實際上已經使得全價購買的汽車在使用時被強制性“貶值”,構成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侵犯。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規定日後獲得通過,那麼一些實施已經超過兩年的地方性規章或紅頭文件將面臨法治的考驗,若想繼續實施則必須經本級人大立法程序,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而一些與上位法明顯相抵觸的地方性規章則須及時修改或廢止。
   不難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的部分內容,一是更加註重保障公民權益。只要關係到公民合法權利和義務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要於法有據。通過對地方政府規章與法規的權限劃分,也進一步釐清地方政府權力的邊界。二是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嚴格按照一定的層級關係,立法法的修改就是要用法律確定這種關係。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認為,原來的立法法“非常原則”,很多規定和法條有很強的概括性,這樣很容易造成對公民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這一亮點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限行、限購、搖號,都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都是在極端情況下施行的,法律依據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確實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達到公平,必須通過立法的手段。
  (原標題: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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